超详细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4
(十)助医服务
1. 服务内容
(1) 陪同就诊
陪同就诊是指由服务人员陪同老年人到医院取预约号、诊疗、 取药、缴费等。
(2) 代为配药
代为配药是指服务人员到医疗机构或药房为老年人代配药物。
2. 服务要求
(1)陪同就诊
① 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陪同老年人就诊。
② 就诊时应携带病历、就诊卡,在医疗机构挂号窗口取号, 协助检查,就诊后根据医生的医嘱划价、取药,给予用药指导等。
③ 钱物、票据、药品当面清点,做到票据、药物相符。
④ 注意老年人安全,保护老年人隐私,并通过交流缓解就医 不良情绪。
⑤ 及时向老年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2)代为配药
① 代为配药需符合处方要求。
② 仅限于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门 诊慢性病。
③ 由老年人或家属写明代配药的药名及剂量,并签字。
④ 在代配药定点医疗机构挂号、配药,根据医嘱划价、取药。
⑤ 钱物、票据、药品当面清点,做到票据、药物相符。
⑥ 保护老年人隐私。
本标准根据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的特点,以上[2005]14号《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为基础,按照上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力求标准既能适应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又有一定的适用性和扩展性。结合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特点,通过规范管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更好地为社区各类老年居民服务,使管理更规范,绩效更明显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机构职责、服务对象与工作内容、管理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可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24.1-2003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总则
GB/T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T 17242-1998 投诉处理指南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主导,社区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它的主要服务工作内容是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并利用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娱乐、用餐、洗衣、日托服务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
3.2. 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机构包括民政局、民政部门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服务实体。
3.3. 居家养老服务实体
指依托挂靠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经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
4. 管理机构职责
4.1. 民政局职责
4.1.1负责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确定服务对象和补贴标准,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安排分配资金,建立老年人信息库,汇总服务对象数据,负责对街道、社区、服务实体运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4.1.2在每年年初初步框定该年服务对象人数、类型和补贴标准。
4.2. 民政部门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职责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同卫生、司法、团区委建立相应卫生医疗、司法维权、志愿者服务指导中心。将卫生医疗服务、司法维权、志愿者服务纳入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4.3. 街道办事处职责
4.3.1街道办事处负责居家养老工作的组织实施,在民政科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社区申报的服务对象和补贴标准进行审核,负责服务补贴经费的结算和发放,协助区民政局做好对社区和服务实体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3.2规划辖区为老服务设施,开展为老服务相关工作。
4.3.3街道居家养老管理中心制定本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在综合审查的基础上,选择服务机构,与之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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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 家政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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